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什么是連續七年“通常居住”?我們都知道,無論是通過何種方式赴港定居,在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時都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即使要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或以上。那“通常居住”的定義是什么呢?移民小知識,移民,是作為中國人,獲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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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什么是“通常居住”?
如果你是合法、自愿和以定居為目的在香港居住(例如讀書、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時間長短,你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你只是暫時不在香港,你仍會被視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在決定你是否移民小知識,移民監是什么?移民監“是個形象地比喻,比如要想移民就要坐監獄一樣不能長期離開要移民的國家(短期可以),因為如果離開時間長了,就不能申請入籍或者會喪失移民身份。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時,須視乎你的個人情況及你不在香港的情況,包括:
一、你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
二、你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三、你是否受雇于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
四、你的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在下列情況下,你不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
1.以非法方式入境,其后不論是否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2.在違反任何逗留條件的情況下留在香港;
3.以難民身份留在香港,或被羈留在香港以等候甄別難民身份或遣離香港;
4.在政府輸入雇員計劃下受雇為外來合約工人而留在香港;
5.受雇為外來家庭傭工(指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
6.以《領事關係條例》所指的領館人員身份留在香港;
7.以香港駐軍成員身份留在香港;
8.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
(2) 在任何期間,依據法院判處或命令被監禁或羈留。
證明是否連續七年“通常居住”于香港,申請者可提供以下有效力證明:
如學校文件,就業證明、正式收據、銀行結單、入息稅稅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