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帶我們簡略了解一下CRS: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一起申報原則。出現在由經合組織(OECD)發布于2014年的《金融賬戶信息主動交流標準》,意在沖擊跨境逃稅。全球近百個國家參加其中,這意味著我國稅務居民在海外的所有金融賬戶財物信息主動報送我國稅務部門。
簡略來說,CRS就是經過參加國家和地區之間交流稅務居民資料,以提升稅收透明度和沖擊跨境逃稅。CRS對應的僅僅一個標準,各國將以本國法律法規的形式執行究竟。
CRS信息裸奔
哪些人會受CRS影響?
第一種:有海外金融賬戶的我國稅收居民,即在我國境外具有的任何金融財物,如存款、證券、投資型保險產品、投資基金、信任等,都有或許被視為當地的非居民金融賬戶而與我國稅務局進行信息交流。
第二種:是金融財物在我國境內的非我國稅收居民,即其在我國境內的金融賬戶將被視為我國的“非居民賬戶”,其賬戶信息將會被收集、報送,交流給其稅收居民所在國。
詳細為:
第1類:現已移民的我國人
第2類:海外有金融財物配置的人群
第3類: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群
第4類:在海外藏錢的境內公務員
第5類:在海外已購買大額人壽保單的人群
第6類:已設立海外家族信任人群
第7類: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人群
哪些財物不受CRS審查規模呢?
不動產的非債款性直接權益,詳細的產品實物不屬于金融財物的領域,所以不用上報。比方房產、游艇、跑車、古董字畫、珠寶等等非金融類財物。
關于CRS,請要點關注以下方面
1.CRS要求的是申報,申報并不等同于查稅或者征稅,更不等同于稅收稽查;
2.CRS針對非稅務居民的金融賬戶進行申報。如果您常年在國內,也沒有海外財物,跟您就沒有半毛錢關系;
3.CRS首戰之地針對的是特許權使用費;最受影響的主要是跨國企業,其次是高凈值人士,而不是普通小老百姓;
4.CRS的透視原則:曾經那種透過中間公司(導管公司或者殼公司)來躲避稅收的行為,將悉數被穿透,很難再藏住了;
5.CRS要求交流的主要是金融賬戶,其他如房產、股權及其他實物財物并不需要交流;
6.CRS也好、個人稅號也罷、302號文也好……辦法一個接一個,財物在未來將無法躲藏,不管是哪種稅,將逃無可逃;
7.美國沒有CRS,但是有自己的FATCA法案;
8. 關于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傳統避稅天堂,也悉數在CRS之列,對他們來說這更多的是一種不得不履行的強制性義務;
9.曾經,各國交流金融信息需要先申請,并供給足夠的理由,對方國才會合作供給;往后,各國的金融信息將完成定時的主動交流,無需任何理由;
10.移民也無法躲避CRS,僅僅從在一個國家繳稅,變成了去另一個國家繳稅罷了;
11.海外保單同樣需要交流信息,例如香港保單,各類年金險和終身壽險均要申報(重疾險和定時壽險不在申報規模之列),金賬戶當然也在此列。
目前實行CRS的國家
在101個簽署CRS的國家中,有28個國家將主動交流寫入一級立法及二級立法,并發布了輔導意見。搶手投資國家中,韓國、英國、新加坡現已寫入兩級立法并發布了輔導意見,法國、德國、加拿大、日本、瑞士等現已寫入了立法,香港亦發布了輔導意見,即《財務組織攻略》。
民間說的“富人和官員的賬戶無所遁形”,是有道理的。
并且,一個讓逃稅的富人們或許很崩潰的是,從此前國家稅務總局公開的資料來看, 101個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含地區)中,赫然包含了“避稅天堂”開曼群島、百慕大。
“將來這些CRS陳述國會互相通報,這也是為什么我們比較緊張。就算你是我國納稅身份,但海外銀行只要報告你有存款,估計就會引發對海外收入報稅是否合規的檢查。”一名銀行業法律合規人士告訴記者。
再給富人們一個暴擊,在避稅地建立殼公司持有金融賬戶、將賬戶余額或凈值拆分至100萬美元之下、獲得他國 等形式,久遠來看都不或許完全躲避CRS信息交流——你的信息都會被換回來,時間問題罷了。